维权之诉 五花八门
“中国(成年)观众作为消费者,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能够看到更完整版本的消费者,并不低人一等,并不缺少判断力和欣赏水平。这样的行为,侵犯了中国法律所;さ墓浇灰兹!
2007年底,当电影《色戒》在中国大陆席卷票房的时候,一则关于《色戒》的“花边新闻”让人称奇。法学博士生董彦斌因自己在北京华星国际影城未能观看到完整版《色戒》,怒而起诉华星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称影城侵犯了他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广电总局则未建立起电影分级制度,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因董彦斌不能提供完整版《色戒》作为证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未予立案。
此前,国家广电总局早已因删除该电影部分片段招来不满,因此董彦斌的起诉行为赢得了一部分人的赞许。
但与前些年的维权诉讼相比,这次因《色戒》删节导致的起诉行为“人气”明显有所下降。一位时评作者在文章中写道:我惊闻中国政法大学一个法学博士要起诉广电总局及北京某电影院,称“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不由大跌眼镜,并感叹现代市民和传媒炒作技术含量的低下。
而某网民则动用了自己的联想力——照这种思路,董彦斌这一辈子可打的官司就太多了。跟实际历史事件相比,现有历史书籍的记录肯定是不完整的,那董彦斌是不是要去告这些书籍的作者还有出版社,说历史书记录不完整或以偏概全,影响了读者的知情权?甚至,董彦斌是不是要去告自己的导师,说他讲课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教材作者的原始思路讲,进而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
与此几乎同时发生的另一起诉讼事件,是因数次“叫板”铁路系统而闻名的郝劲松,起诉近期炒得沸沸扬扬的“华南虎门”的主角——陕西农民周正龙。周正龙因在镇坪县境内拍得华南虎照片而获陕西省林业厅奖励。照片在网上发布后,却被广大网民疑为年画照。郝劲松认为,作为一名看到这张照片的普通读者,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周正龙赔偿精神损害费1元。郝劲松的家乡——山西省定襄县法院也未受理此案。
郝劲松发动这场诉讼得到的评价同样也是“毁誉参半”。誉者,认为这种凡事较真的精神值得推崇,将会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僬,则觉得这实在是无病呻吟,小题大做,哗众取宠,并让人感到郝劲松以往的诉讼目的也不那么单纯。更有人戏谑道:如果如此微小的精神损失也值得打一场官司的话,那建议郝劲松去起诉那些祸国殃民的主流经济学家。主流经济学家们的荒谬言论给老百姓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失,何止比华南虎照片作假造成的危害严重1万倍。这样的官司无论是轰动效应还是社会价值,都比起诉周正龙有意义得多。此外,许多官员们夸夸其谈、胡说八道,建议郝劲松也酝酿一下起诉他们的可行性。
根据普遍的认识,1996年的“一块二官司”是中国维权运动的起点。从“一块二官司”,到1998年的“一元交通费官司”,再到2001年的春运火车票价上浮案,乃至今年的深圳市民状告车管所驾照考试权案,维权诉讼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事实上确实起到了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简海燕认为:“法治的进步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诉讼请求、一个个具体权利的实现,以及对侵权者的惩罚来实现的!
但纵观十年的维权史,一种微妙的变化正在发生,那就是维权之诉的客体似乎越来越不着边际了。
滥诉之争 高下难分
丘建东,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后辞职成立一家法律事务所,“一块二官司”的原告,号称“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丘建东在任质监局副局长时,常以“痛苦的哲学家”自居,不喜欢按部就班的生活,“很想做点什么事情。这一辈子都在思考如何变得不平凡”。
1996年,让他变得不平凡的机会终于降临了。他在当地打电话时,发现电信局在半价时段仍收全价,多收了他6毛钱,于是援引消法进行双倍索赔,“一块二官司”胜诉,丘建东因此一举成名。
此后,丘建东给自己定的标准是每年打两三起“公益官司”。2000年12月,他状告黄山地名混乱误导消费者,索赔1元。2001年7月,他因购买的电话号簿上查不到国家机关重要部门电话,状告北京某电话号簿公司,要求退书并赔偿。2004年9月,他状告厦门航空公司,要求返还机场建设费50元并诉请撤销机场建设费。2006年4月,他把福建省上杭县邮政局告到法院,诉称按照福建省邮政局规定,省内同城特快专递收费为10元,因此,上杭县邮政局对同城特快专递收费20元的标准有误,要求退还其10元费用。因为此案,丘建东获得了800元的政府奖励。
2006年,丘建东对媒体颇为自豪地表示:“十年前,我创造了‘一块二官司’,十年后又创造了‘中国第一的政府奖励公益诉讼案’,这说明我还是一个领跑者!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丘建东认为:“一些普通的诉讼就像鸡啄米。比起低头啄米的鸡,我喜欢做的是仰望星空的思想者,虽然痛苦,但是也很快乐!”
他思考的结果还包括两起奇思妙想的官司:在攻读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系专升本时,丘建东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中“宗教本质上是麻醉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一句话有违宪法中“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文,起诉四川大学,要求对方改正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新罗区政协委员换届选举的时候,丘建东给区委书记接连写了几封信,表示希望自荐成为区政协委员而未获答复,遂起诉区委。
“丘建东打一块二官司的时候,应该说是一腔热血,但是这些年他打的这些(公益)官司,有些简直是牵强附会,无非是自我炒作,想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拉生意罢了!鼻鸾ǘ杓频囊恍┧咚,并未得到好评。
对此,丘建东的反应是:“我认为自己做公益诉讼和接受媒体采访,是思想上的张扬而不是作秀。通过媒体把我打公益官司的事情广而告之,这样会使得我做的事情具有轰动效应,这样才能引起上层、制度层面对它的关注,对它进行研究和思考,从而推动制度的进步!
因此,丘建东并不在意有些诉讼是否有获胜的可能。在他看来,有时只要提起诉讼,并且广而告之,维护公益的目的就达到了。这颇有些“明知不可而为之”的意思,也是相当一批“维权斗士”们的准则。
但据一位法律学者的观点,“权利只有受到侵犯才允许起诉,换言之,行使诉权的出发点是原告对司法救济确有需要。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法多年以来也一直承认这一概念,认为只要起诉者有恶意和缺乏合理的原因,即构成滥用诉权。所谓‘缺乏合理的原因’是指对胜诉的可能性缺乏合理的信心,而且诉讼结果是原告的败诉”。
近年来,围绕诉讼领域是否存在滥诉的问题,一场争论正在进行。
一方认为,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且符合诉讼条件,就都是合法权利的行使,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诉讼的提起首先要通过法院的审查,只要是法院审查后立案的诉讼,就说明原告确有诉权,因此“滥诉”并不成立。
而另一方则认为,当前由各种琐事引发的官司层出不穷,如“亲吻权”、“哺乳权”、“追悼权”、“恋爱权”诉讼等等。为炒作而诉讼者有之,为牟利而诉讼者有之。乍看,这种权利意识觉醒、法治观念勃兴的大好局面,不正是我们所追求的吗?其实不然。诉讼如果陷入“滥诉”,是对公正、诚信等法律和道德价值的极大违背,它不仅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而且还会造成更多的权利减损。正如有学者指出,滥诉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进步,至多只是权利意识的表面启蒙和法治的泡沫而已,它会在短时间内造成社会生活过度法律化,权利意识过分膨胀而盲目,同时,还忽略了法治所必不可少的法理观念和所需要的法律技术,如权利本质、权利等级及权利的可补救性等,这实在不是法治的福音。(侯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