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实施是2007年关系百姓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实施刚一个多月,全国至少有九座城市涌现了当地的物权法第一案。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普法办和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联合推出的大型媒体行动“法律服务你———12·4普法大接力”,将“物权接力站”作为首站推出。对于各地纷纷出现的物权法第一案,物权法立法的参与者在节目中予以回应。
成都物权法第一案: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四川省成都市外化成小区。发生在这里的一个案例将成为成都最先使用物权法审理的案件之一。原告是一名旅居海外的女子,她有一个同居十多年的男友,在原告出国后,这名男友又结交了一个新女友并与之同居,后来这名男友病故,新女友随即产生侵占房产之心,办理假的继承公证书据为己有,并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了一对夫妻。2007年1月9日,原告委托她的姐姐作为全权代理人,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房屋或市场等价款,并将现在居住该房子的夫妻作为第二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买受人的行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如果所谓的“卖主”把别人的房子通过欺骗等手段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或者是因为产权登记过程中发生错误,别人的房产办到了他的名下,买受人在买他这个房子的时候,查证并相信这个产权登记,双方完成了交易,也办了过户,那么买受人就取得了对这个房产的所有权,应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判断是不是“善意”,关键要看买受人在买房时是不是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对方有权处分该处房产。王教授表示,本案中的一些具体事实还有待法院方面的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我国有物权公示制度,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推定为他是这个房子的权利人。如果买受人并不知道实际上这房子并不是“卖主”的,那么就应当推定买受人是善意取得。此外,“善意取得”应该是以合理价格购买。如果这处房产市值100万,而买受人只出了5万,同样不能被认定为是“善意取得”。
浙江物权法第一案:楼顶晒台归属不能一概而论
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社区。这里发生的16户业主集体诉讼案是浙江省受理的物权第一案。业主单苏飞以楼顶漏雨问题无法解决为由,在楼顶加盖建筑,并锁住了通往楼顶晒台的大门。2007年10月10日,楼下16户业主集体向青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对该楼房顶及房顶的晒台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要求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将通向房顶的钥匙交给原告。
王利明教授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这个楼顶晒台是不是属于物权法第73条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他认为,楼顶晒台的情况非常复杂,不能笼统地说所有的屋顶晒台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判断它是不是属于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一是要考虑规划是怎么确定的,二是要考虑历史习惯、合同约定等各种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本案中的这些基本情况,都有待进一步调查。
王利明强调,物权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拥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具体到本案来说,如果确定了这个屋顶是所有业主共有,那么漏雨就不应该只让楼顶业主去修,而是应当由大家共同负责。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共同决定拿出维修资金用于修缮。
沈阳物权法第一案:关键要看管理公约是否授权
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区。一位业主在小区买了4个车库,将其中一个出租,开起了超市,物业管理公司为此把业主告上法庭。
王利明教授说,本案中的一些基本事实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不过应当明确如果这个车库确实是业主的物权,那么它在法律上就应当受到;。对于车库、车位可不可以改变性质和用途,比如说用于出租开店,应当由全体业主制定管理公约,如果在管理公约上有这样的授权,这种行为就不是不可以。此外,车库改变性质和用途如果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者会给其他的业主造成损害,按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这样的做法也是不行的。
物权法实施:配套法律法规及时出台很重要
物权法的实施,给公众带来了解决问题的便利。而作为物权法从起草到诞生的见证人,王利明和姚红两位专家更关注的是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
王利明教授坦陈:他最大的担心就是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能够及时出台,会影响到物权法的正确实施。比如什么叫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对它怎么解释,比如说小区会所是不是能够叫做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这些都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或相关的司法解释。
姚红对此也有同感,她认为物权法对很多问题只是提出了一个解决的原则,但具体的解决方式还有待今后出台法律配套。比如不动产的统一登记问题,物权法只说实行统一登记,但是具体如何统一登记?比如物权法规定土地征收要具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又如何来补偿?这都需要另外做出规定。(郭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