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危旧房是必须先拆后建的,哪些房屋可以通过修缮或加层提供住房增量的,拆建或改建如何兼容原有建筑居民的意见,如何界定这些房屋的产权,并与原有建设的使用年限对接等,所有这些都需要一套长效机制作为保障。
针对北京市中心的一些危旧房地区,北京市副市长陈刚近日表示,北京将采取新的修缮、改善和疏解的新模式,就地解决大多数群众住房困难问题。今后,“一些大拆大建、中心城区居民拆迁后只能外迁的状况可望改变”。
作为住房保障规划的要点之一,对危旧房采取新的修缮、改善和疏解的模式,就地解决大多数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提供住房最大的增量,也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城市改造的征地难、拆迁难、处理建筑垃圾难等难题。这一做法也表明,城市建设从来不是以拆掉一座“旧城”,尔后再建一座“新城”的方式进行的。
在过去许多城市的旧城改造中,“大拆大建”的观念之下,一方面推土机碾过城市古老的文化积淀与一些居民的合法权益,也使不少房屋虽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就被提前拆除。另一方面,它使公民在原有的住房被拆除之后,只好被动外迁至城市郊区,生活受到了不可避免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心城区居民拆迁后只能外迁的状况可望改变,是值得期待的。这样的做法,无论是对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还是对提升城市的文明水准,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都有着重要作用。关于这一点,国外已经积累了很多比较成熟的经验,比如,确保原居住区公民就近或就地安置。对此,我们可以因地制宜地借鉴。
大拆大建式城市建设的弊端,早就被中央政府重视。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但到2006年4月,建设部相关人士仍然指出,一些城市大拆大建和投资扩张的冲动依然存在。
一些城市大拆大建的“冲动”不息,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利益协调机制与程序保障机制的制约。这就是对危旧房或旧城的改造,到底该由谁来说了算。是地方政府,还是开发商,还是原居民?“公共利益”又如何能够通过充分保障私人利益的形式来实现?旧城改造如何与城市文化;ご镌谝恢?随着《物权法》正式实施,这些问题也显得愈发重要。
北京此次提出采取修缮、改善和疏解的新模式,表明城市建设绝非只有大拆大建一条路。就在10月13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发展观察课题组在京力推“低层楼房加层”技术,专家认为,这一不拆除旧建筑物而直接在旧建筑物上加层改造的技术,为我国建筑业的节能减排开创了一条新路。同传统大拆大建方法相比,这一技术可以节省30%至60%的工程投资,减少工期一半以上。事实上,这种利用现有资源的节约型建设,也正是一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倡导的。
当然,北京新模式或低层楼房加层技术,或许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哪些危旧房是必须先拆后建的,哪些房屋可以通过修缮或加层提供住房增量的,拆建或改建如何兼容原有建筑居民的意见,完善论证程序,对改建建筑,又如何保证这些技术性施工的安全性,如何界定这些房屋的产权,并与原有建设的使用年限对接等,所有这些,也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需要一套长效机制作为保障。(杨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