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挂牌,引起公众和媒体的关注,“期待”类的报道和评论多了起来。作为公众表达的“期待”,这是一种意愿,一个祝福,它的背后是公众对腐败的痛恨、对廉政的向往。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的期待与向往。
在此之外,有学者对媒体这样评价国家预防腐败局:“这标志着廉政工作从被动查堵到主动预防的策略性转变,从斗争到制度建设的机制性转变!闭庵止鄣,尽管也是在表达期待与向往,却又在事实上批评了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之前,我国的廉政工作一直是“被动查堵”式的,是“斗争”式的,直接否定了相关预防腐败部门长期以来的工作。
事实上,我国的廉政工作一直是查堵与预防并重,斗争与建设相结合的。近年来,“廉政保证金”、“581账户”、“行贿黑名单”等制度创新,也都是在“制度预防”的指导思想之下建立并推行开来。这些预防腐败的举措,得失固然还未有定论,但其基本事实和实践意义却不容否认。
对国家预防腐败局而言,此刻最需要的不是“高度评价”,而是能够有效推动预防腐败工作,排除种种困难的方式、方法、手段、策略。既然预防腐败在我国的廉政工作中实际上从未缺席,就有必要认真思考一下,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将从哪些方面区别于以往的预防部门,在旧的预防机构并未撤销的情况下,新的预防腐败局又能有哪些突破?
据报道,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3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就第一项工作而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它的作用主要是代表政府从事预防腐败的工作。而腐败行为和腐败犯罪在立法、司法、行政乃至党内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预防腐败也应在所有的国家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同时展开。这样,国家预防腐败局要组织协调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各级党委的预防腐败工作,还需要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纪委在预防腐败上的权限来源于党章,检察机关在预防腐败上的权限来于宪法确认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权限,则来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调配。这就需要考虑,国家预防腐败局如何清除相关障碍,以便更好地组织协调、综合规划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预防腐败工作。在第二项与第三项上,国家预防腐败局也存在着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职能交叉。所以,如何使两家在预防腐败上形成合力而不致于发生冲突,还有待相应法律、法规的明确和完善。
事实上,从相关文件精神及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的讲话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国家预防腐败局仅仅是我国所着力构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惟一的预防腐败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职能的发挥,不可能脱离“预防体系”而单方突进。摆在其他预防腐败部门面前的难题和障碍,也一样横亘在国家预防腐败局面前。在预防腐败工作还未有根本突破之前,不宜过早预言其成效。对任重道远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专家也好公众也罢,有着美好的期待和向往自然很好,但在这些期待和向往之外,更需要为它能够高效开展工作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