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届政府履新起就着手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24日终于出炉。无论是对比以往的信息屏蔽,还是寄望于未来,以政府规章的规格颁行《条例》,还是值得全社会予以充分赞许和期待的。
本届政府履新之初,公开承诺要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还专门发布了以10年为期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并颁行《条例》,恰系推进“纲要”落实的基础性具体步骤之一。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的两个前置条件之一。只有以此为前提,公民和其他社会法人才能从效果评价的角度,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从社会舆论层面进行打分和监督。
《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对各成员国(中国也是成员国)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建立“透明政府”。作为国际社会反行政腐败的主要配套措施,公开政务信息被实践证明具有普遍的效力。中国要树立大国形象,理应不折不扣地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也是《条例》之所以能最终冲破各种“体制内阻力”而落地的国际背景。
某些机构和部分官员利用政务信息不公开假公济私,以权设租。比如,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福利科科长赵沪光,只是利用上海下放外省人员(上世纪60年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回沪申报户口的政策条文和操作程序不公开,就索贿73万元;故钦馕恍】瞥,利用民政抚恤政策不公开,敲诈申请抚恤对象的钱财。反过来,假如上述政策和程序是完全公开的,我不敢说,赵沪光这样的腐败小吏就能绝迹,至少这类人想寻租的空间会被大大压缩。
习惯于暗箱操作政务的官员,并非都热衷于大肆寻租。但中国是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即使办事过程是清白的,却有一个普遍的心态叫做“落个人情”。这是暗箱操作在中国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心理基础。
考虑到当下中国社会公民政治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的实际范围、内容及形式,实现较高层次的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对多数社会成员而言还谈不上是最迫切的。真正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计较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第一,公共卫生、环保、公共安全、灾情预警、食品药品安全等由政务垄断的政务信息。在这方面欺上瞒下的典型案例有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第二,作为公共服务的教育、医疗、计生、交通以及作为公共产品的城乡“水、电、气、热”等价格生成信息。譬如,在《条例》施行后,若要再次调高水价,有关部门就不能光停留于开个听证会走个过场“秀”一把,而必须向民众公开构成水价的全部成本,包括国有水务公司的运作成本。这是政务公开的最低要求,能做到吗——哪怕打点折扣,我可不敢乐观。
总之,要想使“公开条例”成为“公开惯例”,其道路也许仍曲折坎坷。(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