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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倪方六
上海前首富周正毅案的判决,终于落定。
2007年11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位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16年。
检方此前指控的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法庭全部认定罪名成立。
一审宣判后,周正毅表情正常。据其代理律师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透露,周并没有当庭做出是否上诉的表示。
虽然一审已经结束,但周案中许多相关疑点似乎并未完全解开。
“5宗罪”获刑16年
2007年11月30日上午的宣判吸引了大批境内外媒体。
但所有希望旁听的媒体被告知,法庭旁听席已满。据香港媒体同行称:“虽然内地官方称案件是公开审理,但实际上并未对传媒开放!
当日上午9时30分正式开庭,半小时后,法官便宣布闭庭。
“因为在10月23日至26日,已进行了4天审理,11月30日就是一个判决程序,所以时间很短!敝艿拇砺墒Τ,从一审情况来看,法院遵循了“重证据,走程序”的原则。
此前,周正毅涉嫌“5宗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除去3宗行贿罪名与一宗挪用资金罪名外,周案“5宗罪”中最重的,也是构成此次量刑的主要罪行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方称,农凯集团、周正毅为达到向银行贴现融资的目的,在下属关联企业进行电解铜购销活动的同时,采取反复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其中,涉及贴现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400余份,向银行贴现84.22亿余元人民币。
最终,法院判决周正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罪两项,法庭则免于对其个人的刑罚;数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35万元人民币。
周正毅被“轻判”
之前媒体认为,周正毅此次或许“玩儿完”,如果5宗罪名全部成立,在内地,周正毅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判决结果公布后,有观点认为,周正毅仍然得到了“轻判”。
对此,周正毅的多名代理律师对记者称,法院认定的罪名,他们认为存在错误,言下之意,周案并未“轻判”。
代理律师所说的“错误”,在“挪用资金”和“虚开增值税发票”两项指控上。
在10月份的庭审中,代理律师即为周正毅作了无罪辩护。据说,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指控,控辩双方便进行了整整一天的辩论。
周正毅的代理律师许兰亭律师称,检方认为周在电解铜交易中,虚开电解铜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贴现。
虚假交易,指的是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虚构的交易,以骗取增值税退税为目的。许认为,周案中,并不存在虚构的交易,检方所控的虚假交易,其实就是国际标准仓单交易,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交易方式,而且,周也并不以骗取增值税退税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获得银行贴现,得到现金流。
代理律师称,如果法庭采信代理人的辩护意见,周正毅得到的刑期将大大减少,但最后的判决显示,仅“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项,周便获刑10年。
据一位知情司法人士透露,在“挪用资金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两项罪名的确定上,检方也颇费周折。检方在2007年4月8日形成第一份起诉意见书后,曾作了两次补充侦查。
虽然律师不认为“轻判”,但法院却承认结果属于“轻判”。
一审判决书称:“鉴于周正毅具有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立功、退出所挪用资金的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之前曾称:“对周正毅案和社保案,审判要从严把握。做到准确定罪量刑,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不能破格轻判。”
靠行贿发迹
起诉书称,1995年,周正毅开始涉足资本市场。1997年,周正毅在内地房地产处于低谷时进军上海房地产业,选择烂尾工程的收购。参与的行业除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产业外,还有金融、农业和高科技产业等。
周的这些运作,都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撑!耙刑帧,成为其获得资金的秘诀。
周最早的电解铜交易始于1999年。到2003年,周通过农凯集团与15家关联企业以及利源公司之间进行电解铜交易。共购进电解铜199.79万吨,其中现货来源30.63万吨,仓单(期货交易)169.16万吨,交易额达324亿元人民币。
但周从电解铜交易中,实际并未获利,其目的是通过开具电解铜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银行贴现。
起诉书称,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市国税局受检方委托,查明,周所在集团共虚开发票4.02万余份,涉及电解铜虚假交易161.87万吨,价税合计260.01亿余元人民币,税额37.78亿余元。其中为贴现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400余份,向银行贴现84.22亿余元,扣除贴现利息1.91亿余元,实际贴现款82.3亿余元人民币。
有了这80亿元的资金,周迅速成为“首富”。
但周要完成“资本运作”,仅凭其自身难以完成。
于是,周选择了“行贿”。检方起诉的“5宗罪”中,有3宗是行贿犯罪,而其他两宗则是行贿的结果。
为周的农凯集团贴现80多亿元的银行,包括农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信社等。
为了搞定这些银行,周甚至给“银行员工发奖金”。
时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国际部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的王沪军,是周的行贿对象之一。王是该行承兑贴现业务的负责人。
在一次春节前的见面中,王在周办公室谈完业务后,周拿出40万元人民币给王,表示给“银行员工发奖金”。王把其中14万元分给同事,其余的“奖金”发给了自己。
周资金的另一来源是向银行贷款,取得贷款后便进行“资本运作”。
检方称,周“违反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将大批资金用于归还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投机以及房地产投机等,牟取暴利”。
周为了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贷到款,亦向信贷处副处长宋赤球行贿。
2001年,宋的姐姐宋妙荣从周的公司一次就“借”到一张10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用于炒股。
仍被香港廉署通缉
2007年10月,周正毅案开庭时,周的妻子和18岁的女儿特地从英国远道赶回来旁听。当时在场的记者看到,周的妻女穿着普通,言行低调。
周的代理律师许兰亭称,一审宣判后,周未表示是否上诉,“目前代理人也不知道周本人是怎么考虑的”。
但周即便不再上诉,周所涉及的麻烦也不会就此终结。
北京一名资深律师称,周案涉及的许多问题没有“审清”。周的“行贿”程序可以顺利地操作成功,背后没有更高级别人士的支持是不可能的。而在检方的起诉书中,甚至连之前公开过的官员名单也未见出现。
对于周案与“社保案”的关系,起诉书上同样没有提到。而周所开发的上海市静安区“东八块”旧城改造项目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未被提及。
据内地一权威媒体报道,周首次服刑时享受“特殊照顾”,是因为有上海高层个别领导的授意,还组成一个“特别小组”,甚至有数名监狱管教干部参与伪造周狱中表现的文件,为其减刑谋划。
代理律师透露,这些情况起诉书中并没有出现,“应该是另外的问题”。
周案最早是在香港案发,后周正毅曾两度被香港通缉。第一次是2005年9月,第二次是周刑满出狱后不久。理由是其香港上市公司“上海地产”涉嫌“买壳案”,被指控犯有“串谋诈骗”和“公司董事做出虚假陈述”两项罪名。
周以前对外称为妻子的“女友”毛玉萍,2006年1月16日,因串谋造市及妨碍司法公正罪,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刑3年半。目前仍在香港狱中服刑。
2007年12月3日,香港廉政公署网站主要通缉人士名单,“周正毅”的名字仍挂在上面。廉署发言人对记者称:“只要不撤销,通缉令便一直有效,进入香港就可以将周拘捕!
(摘自《凤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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