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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刚
受贿是有标准的,比如有人收了贿款,100元还是100万元,结果肯定不一样。但在瑞典国家酒专卖局(简称酒局)的规定里,却没有这样的划分,在他们看来,所谓的标准指的是法官量刑的依据,而不是有没有受贿的定义。受贿就是受贿,不该拿的钱一分钱也不应拿,拿了就是受贿,这也就是所谓的对受贿“零容忍”的立场。
当然,有了这样严格的规定,不一定能百分之百地杜绝受贿,但却可以大大地减少受贿。4年前,瑞典发生过一起涉及酒局的商业贿赂案,当地媒体称之为“多年来少有的大贿赂案”。为了查清此案,瑞典检察部门和酒局用了两年多的时间,光是调查案卷就有5000多页。
在讲述这个案子之前,需要先介绍一下瑞典酒专卖的历史。瑞典人是嗜酒如命的民族,据最早的统计,1829年平均每个瑞典人(包括孩子在内)每年就要喝46升烈性的伏特加酒。专家估计,每年因酗酒给瑞典造成的损失高达200亿瑞典克朗(约合220亿元人民币)。
为了减少酗酒造成的危害,瑞典很早就实行了酒类专卖制度。无论是白酒、葡萄酒,还是啤酒、果酒,所有含酒精的饮料都统一由国有酒类专卖局经营。如今,瑞典酒局已经成为由420家连锁店和590个地区代理商组成的现代化国有企业,每周接待消费者约200万人次。
不难想象,像酒局这样一个高度垄断的国有企业,肯定会成为酒商和酒厂的重点“进攻”对象。从酒局的历史来看,管理还是相当严格的,几乎没有出过什么问题。对卖谁的酒、不卖谁的酒;多进谁的酒、少进谁的酒,或不进谁的酒,酒局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但事件最终还是发生了。
那是2002年冬的一天,酒局的一位雇员交给经理一张单子,上面写有某供应商提出的销售目标及回扣的数额。很多媒体在后来的报道中都提到了这件事,但没有说明这位雇员为什么这么做。从酒局的规定看,大体有两种可能:一是这位雇员收到了酒商或酒厂给的单子,直接交给了经理;二是这位雇员发现有人拿了回扣,把单子交了上去,提醒领导注意。无论是哪种可能,这位员工的做法都符合酒局的要求。实际上,所有雇员在进入酒局工作的第一天就会被告知必须遵守的条例,其中就包括了在酒商行贿和有人受贿时应予举报。
酒局的主管拿到这张单子后,立即决定在公司内部展开调查。按照酒局的规定,即使是内部员工无人受贿,也要对试图行贿的酒商或酒厂作出惩罚。虽然酒局的自查没有查出有人受贿,但却发现个别专卖店过多地采购了某家厂商生产的某种牌子的酒,十分可疑。经过研究,酒局解雇了六家专卖店的经理,并将其中的五位和三家酒商的情况报告给了司法机关。
酒局作出这样的决定,是按照长期以来遵循的原则,即便某些专卖店“过多采购”系工作疏忽所致,但数量太多会引起受贿的怀疑,破坏酒局的形象,所以必须严肃处理。
在酒局的协助下,警方用一年多的时间搜查了多间专卖店。到去年年底,共发现77人有不同程度的受贿问题,他们或是接受了酒厂、酒商提供的现金、礼品,或是应邀参加了旅游。最终,68人被判处两年监禁,9人被判处半年监禁。涉及此案的金额约120万瑞典克朗,最严重者接受的贿赂10万多克朗,相当于10多万元人民币。从数额上看,并不算太大,但处罚相当严厉。除此之外,酒局还按照法规,对行贿的酒商和酒厂实施了部分产品禁售。有一点值得一提,酒局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数次向社会公布了调查的进展和酒局的立场。为了吸取教训,酒局还建立了一个职业道德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分析和跟踪员工的职业道德问题。从去年开始,酒局展开了一场从上到下的大整顿,所有专卖店的“一把手”、“二把手”全都接受了调查。
可以说,瑞典酒局能够如此重视这个案子,关键就在于它始终坚持的对贿赂“零容忍”的一贯立场。如前所述,酒局原本的管理就相当严格,比如,每一位新来的雇员都必须签署文件,表明自己遵守酒局的各项规定。而规定的第一条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接受供货商和生产商提供的任何好处,即使这种好处可以忽略不计。在事件发生后,酒局要求所有雇员再次签署文件,表明他们已经认真阅读过了有关规定。
瑞典有关专家在对此案的分析报告中指出,在酒局这样高度垄断的国有企业内部,如果不能严守“一分钱也算贿赂”的底线,形成对贿赂“零容忍”的企业文化,那将是很危险的。
贿赂一旦有了标准,那就意味着对贿赂的容忍。
(摘自《老丁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