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延长豁免征收雇员再培训征款至2013年
2008年11月11日 13: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1月11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11日决定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制定《2008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3)(第2号)公告》,以便于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暂时豁免雇用所有外地劳工(包括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缴付雇员再培训征款的责任,为期5年。
香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说:“特区政府在考虑到金融风暴对现时经济情况的影响、公众意见与雇员再培训基金的财政状况后,作出这项延长豁免征款期限的决定。我们认为进一步延长暂时豁免征款期限,可在为中产人士进一步提供;,以及提供培训及再培训服务以满足香港工人需求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暂时豁免征款的安排将适用于所有由入境事务处于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签发给外劳或外佣的签证所涉及的合约,包括新合约及续签的现有合约。
张建宗说:“尽管进一步延长豁免征款的期限,特区政府的整体政策仍然维持不变,就是主要以征款收入支持雇员再培训局的运作,以及雇用外来低技术劳工的雇主须分担培训及再培训香港劳工的费用。长远来说,我们必须维持征收征款,以确保再培训局有稳定和足够的财政资源,提升香港工人的就业能力,维持香港的经济竞争力!
《第2号修订公告》在11日刊登宪报后实时生效,并将于2008年11月12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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