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媽爭產敗訴,須自付堂費。圖為她由兒子梅啟明陪同出庭。(圖片來源:文匯報)
梅艷芳母親爭奪遺產敗訴 被判自付訴訟費用(圖)
2008年11月21日 09:17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11月21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已故香港歌星梅艷芳遺產爭奪戰(zhàn)中敗訴的梅媽,被令須自付訴訟費,反之答辯各方訟費可在遺產內扣除。
梅媽20日向高院就此要求其訟費也由愛女遺產中支付,但不獲批準,法官更指根據終審法院處理王延歆、龔如心案的原則,只可以命令敗訴的原告不用支付對方訟費,卻不能免除自己付錢的責任。
梅啟明以母親患感冒和喉嚨不適代發(fā)言,希望法官行使酌情權讓梅媽取得堂費。法官拒絕其申請,指遺產案通常由敗訴一方付堂費,但梅媽質疑梅艷芳立遺囑時的身體和精神狀況屬合理訴因,故法庭根據終審庭案例,判梅媽不用支付對方堂費,只須支付自己一方,也不宜行使酌情權讓梅媽的訴費由遺產支付。
另外答辯之一的匯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原本以“即可獲訟費60%至70%”在遺產取得訟費,20日要求法官改判為“可獲訟費90%至99%”,獲法庭接納。
【編輯:劉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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