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对住房政策及房地产市场导向的讨论和探索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深思:在中央高度重视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并大力发展廉租房解决“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的政策背景下,各级政府的房地产职能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其部门职责既要保障低收入者“居者有其房”,也要解决普通百姓买房难的现实困境。
上涨速度几近失控的房价远远超过城市工薪阶层的购买力,普通人买不起房,这已经成为当前房地产领域的主要矛盾;而让普通百姓买的起房——这才是住房政策的大目标。
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今年以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一些官员,在谈及今年的房地产领域工作重点时,往往只强调廉租房的制度建设,并将其定为“今年工作的主要目标”,而回避了目前七八成城镇居民买不起房的现实问题;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在内的一些有影响力的学者也纷纷“唱和”。廉租房似乎成了解决当前中国住房问题的灵丹妙药。
这种舆论导向不仅给当前房地产政策导向的探讨带来误读,更不利于中国房地产领域主要矛盾的解决。
廉租房的特定服务对象:
占城市人口5%的“最低收入者”
要弄清廉租房对解决当前住房问题的“疗效如何”,首先就必须对我国的廉租房政策及其特定的服务对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和一般无房、缺房的普通居民对廉租住房的“热忱期望”不同,国家对廉租住房供应的特定对象,在“红头文件”上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
早在1998年7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这就是说,廉租住房只供应给城市中的“最低收入群体”。至今这一“政府规定”在公开的材料中也未见任何变化。相反,在2003年由建设部起草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又进一步把“低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在住房供应上做了非常明确的“不同政策区分”,这就是连“低收入者”也不能享受廉租房,只能去买经济适用房。这样就进一步把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框在了“最低收入者”的范围内。
那么,这个“最低收入者”人群在全国城镇中究竟有多少人、他们占城镇人口的比例又是多少呢?其实,早在当初的房改政策的制定中,这个比例就早已有了个“约定俗成”——城镇中最低收入者的比例占总人口的5%左右。
这就是说,如果我们把房地产主管部门今年房地产方面工作的“主要目标”做一个最理想的假设,即在廉租房方面“确确实实”的“动真格”了,并且各地政府也都在“心甘情愿”的按照上面的“要求”把各地的廉租住房工作百分之百的完成了。那么它最多也就只解决了中国城镇5%人口的住房问题。
那么,在房改后的9年时间里,全国城镇的最低收入者中,究竟又有多少人拥有了廉租房?
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的资料显示,从1998年到2006年12月,全国有“512个城市建立并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70.8亿元,其中2006年到位的资金占到33%,2006年解决了12.2万户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占45.5%!
据建设部公开资料显示,房改后的9年时间里,全国靠廉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家庭仅仅只有27万户左右,平均到每年也就是3万多户。而全国城镇现有家庭户数大约为19233万户(去年全国城镇人口为5.77亿,平均每户约为3人)。9年时间里,全国只为千分之一点四城镇家庭提供了廉租住房。
据《人民日报》8月3日报道,目前全国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有400万户,如果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总共有1000万户。而这1000万户就是中国城镇家庭户数的5.5%。
可见,廉租房保障服务对象的有限性,也使得“廉租房制度”在普通的老百姓眼里,变得有些“可望而不可即”。
其实,廉租房和房改,本来就不是一回事。早在9年前房改开始时,占城市人口5%的“最低收入者”,就“排”在了以住房商品化为基本内容的房改的队伍之外。因为这些城市社会中的最低收入人群,从来就没有任何能力可以在住房上“商品化”一把。对普通百姓实行的“取消福利分房”的房改,对他们就不能“奏效”。他们的住房问题只能和过去一样继续由国家包办,继续用较低的租金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公房。实际上,“廉租房”早在建国以后就存在,而且还是“居民普遍享有”。只不过到了房改后,才改为只能由“最低收入者”继续享有。
这里提出一个核心的问题,9年房改下来,当今城镇居民在住房上所遇到的“主要矛盾”究竟是什么?只要进行一下全面的盘点,人们都会得到一个基本的“答案”:这就是在参加房改的城市居民中,买不起房或改善不了住房条件、难以实现住房小康的人口比例,竟高达中国城镇总人口的八成左右。
所以,解决占城镇人口5%的最低收入者的廉租房,是不能作为解决占城镇人口八成的普通百姓住房问题的“处方”的。 (沈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