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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勇(化名)涉嫌犯罪被控制,欠房貸6期被招商銀行北京分行起訴要求解除房貸合同。日前,一中院判決劉勇欠貸是客觀原因,判決貸款合同不能解除。
判決書顯示,2004年10月,招商銀行北京分行與劉勇簽訂借款合同,劉勇貸款109萬元。合同約定,如劉勇沒有按合同約定償還到期本金、利息、費用為違約,銀行有權(quán)宣布借款本息立即到期。劉勇貸款后,因涉嫌犯罪被控制,6期未還款。
招行北京分行起訴劉勇,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勇被取保候?qū)徍罅⒓催款。銀行繼續(xù)在劉勇賬戶里劃賬。一中院認(rèn)為,劉勇未按約定還款是被控制,說明其沒有根本違約。一中院考慮到劉勇的房產(chǎn)證被招行持有,劉勇在法院審理期間多次表示愿辦抵押,一中院認(rèn)定雙方合同仍可實現(xiàn)。一中院終審駁回招行北京分行訴求。 (記者王殿學(xué) 通訊員鄒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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