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涉及民俗忌讳,一些房主在售房时往往不告知购房人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即所谓“凶宅”信息。购房人事后得知实情,容易引发纠纷。这些纠纷引出争议——
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人们往往称之为“凶宅”,认为不吉利。因此,部分房主想及时将所谓“凶宅”出手以摆脱晦气。由于涉及民俗忌讳,“凶宅”房主在售房时,可能不会告知购房人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购房人事后得知实情,往往引发一些消费纠纷。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是否属于房屋信息的一部分?原房主是否应如实告知?就此,笔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是否属于房屋信息存争议
对于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是否属于房屋信息的一部分,目前在法律界存在争议!拔夜喙胤晒娑,二手房原房主必须要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房产产权无查封、无抵押及债务纠纷等,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嫌诉讼等情况。而对于与房屋居住条件无关的信息,原房主没有义务主动告知!11月28日,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对笔者表示,在我国现有法律中规定原房主只需向购房者证明其出售的房屋产权属于自己及实际居住条件,与此无关的信息原房主没有告知义务!案菸夜睹穹ㄍㄔ颉分泄娑ǖ纳屏枷八,原房主对于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告知义务!11月28日,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负责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专职律师张艳玲告诉笔者,目前,由于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不断出现,根据相关法律,原房主有义务告知购房者一切与出售房屋有关的情况。
原房主是否应如实告知
由于我国法律对“凶宅”信息是否属于原房主应尽的告知义务未作出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此纠纷,究竟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购房人如果忌讳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该在购房合同的补充说明里进行明确说明,同时要求原房主如实回答!闭叛蘖岜硎,如果原房主在购房者明确询问的情况下仍旧隐瞒“凶宅”情况,那么按照《合同法》规定,原房主属于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对购房者的权益构成侵害,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原房主赔偿其一定损失!霸诼蚵羲降慕灰字,如果‘凶宅’信息构成瑕疵,对交易造成影响,而原房主未告知是造成这个瑕疵的主要原因,那么,原房主需要承担买卖契约瑕疵担保责任!闭叛蘖岣嫠弑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原房主应对其房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由于购房者在收房前不能了解房屋的全部情况,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房屋的整体质量,同时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房屋有完善的保障措施。按照主观标准,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买卖双方约定的品质,导致购房者认为房屋贬值,即具有瑕疵。按照法律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原房主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叭绻渍诜⑸姆钦K劳鍪录粲谟跋旖洗蟮纳缁崾录业钡孛教逶写蠊婺1ǖ,购房者没有与原房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约定的,法律上可以默认购房者已经对‘凶宅’有所了解,购房者难以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责任!闭叛蘖崴,如果购房者已知晓系“凶宅”仍购买,原房主则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
原房主没有告知出售房屋系“凶宅”,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原房主的行为难以构成欺诈!鼻癖Σ,构成欺诈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导消费者进行选择的行为!肮悍空咴诠郝颉渍墓讨惺欠衩魅废蛟恐餮氏喙厥乱,原房主是否故意隐瞒事实进行诱导很难取证”。
邱宝昌表示,此类纠纷的发生警示消费者,在选择二手房时务必要将房屋的相关使用信息考虑全面,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明确将所有房屋信息写入合同条款中,以便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关案例
所购房屋内发生过杀人案 北京一购房人起诉卖房人
因认为自己购买的二手房是“凶宅”,北京市的李先生近日将二手房的原房主李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购房差价款等损失7.7万元。近日,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今年3月他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望京花园的房屋,并于3月25日与中介公司以及原房主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63万元。
李先生在准备收拾房屋时碰到一个朋友,对方告诉他所购房屋内曾发生过杀人案件。之后,李先生到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核实确认是事实。于是李先生找李某交涉,李某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李先生认为,李某隐瞒了自己房屋内发生过杀人案件这一重大瑕疵,致使其购房之后不得不退房。李某的行为给他造成了购房差价、购房评估费等经济损失,李某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月21日,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被告就“凶宅”的界定,以及“凶宅”能否成为造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合同解除的因素等问题进行了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郑梦超 刘妍)
买到“凶宅”欲退房未果 成都一购房人起诉原房主未告知
四川省成都市的李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得知房内以前曾发生过命案。由于原房主及房产中介公司均未告知这一实情,李先生将原房主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相关费用。记者近日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此案。
今年9月19日,经中介公司介绍,李先生看中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为民路上的一套二手房。经和原房主刘某夫妇多次协商,三方最终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李先生随后付清了房款,并于10月12日拿到了房子。次日,李先生找来工人进行装修,一位邻居告诉他,大约在3年前,原房主刘某的儿子曾在该房内将一少女杀害并肢解。李先生向当地警方查证,邻居的说法属实。李先生为此找到刘某夫妇协商退房,遭到对方拒绝。
10月19日,李先生将刘某夫妇起诉到金牛区法院。他认为,刘某夫妇不如实告知该房相关重要信息的行为涉嫌欺诈,进而导致其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因此,刘某夫妇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返还房款并赔偿其已支付的装修费用。对此,刘某于日前告诉记者,他不存在欺诈行为也无告知李先生这一情况的义务,因为有关法院在判处其儿子死刑时已以判决书的形式公告了该房的相关信息。(陈太富 张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