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新春,自家平台上平白无故空降一跳楼自杀者。季太太觉得晦气不已,于是她以此为由迁怒物业公司,并拒绝交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近日,虹口法院一审判决季太太应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事情发生在2004年1月20日,这是除夕的前一天。晚上10点半左右,家住四平路某弄的季太太,发现一浑身是血的男子倒在自家的平台上,她立即通过对讲机向保安反映,物业保安人员10分钟后到达现场,并拨打110报警。
“大过年的家中就闹血光,肯定很晦气!奔咎衔镆倒芾硎е,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于是,她自2004年1月起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季太太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于去年年末提起诉讼,要求季太太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099元和同期的滞纳金8657元。
被告季太太称,跳楼自杀的人不是小区里的人,因物业未尽检查和巡视义务,才导致事件发生和未及时发现,这一事件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此外,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请。
原告物业公司表示,他们曾于2006年1月9日向被告住所发出挂号信,并于2006年1月19日向被告单位发出挂号信,向被告催缴物业管理费欠费。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小区突发的坠楼自杀事件,由于物业公司在履行检查义务中,无权禁止所有访客进入小区,何况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另外,自杀者坠落于无人行走的平台,也非物业巡逻人员第一时间所能发现。但经被告告知,原告立即派保安人员到达现场并向警方报案,故被告季太太以此为由称原告未尽保安义务,依据不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季太太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5368元,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陈轶珺 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