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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震驚全國的郴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樹彪特大貪污、挪用公款案(本報曾詳細報道)進行二審宣判,李樹彪二審被判處死刑。
2005年8月24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李樹彪犯貪污、挪用公款、賭博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李樹彪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立案受理,并于2008年11月12日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2009年1月13日下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樹彪依法宣判:李樹彪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對被告人李樹彪的死刑判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卞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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