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举办的“9·25律师宣传日暨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上,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权法》成为关注热点,业主尤其担心在车位共有之后将可能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受理咨询的律师也表示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或将促进物业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见昨日本报)
在笔者看来,笼统地谈“车位纠纷”确实会发现很多问题,但若针对具体的个案则大多纠纷在《物权法》上还是能找到解决之道的,不能一有纠纷就把责任推到立法的“不健全”上去。
比如《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有市民则提出,“以后我使用小区的地面车位是不是就不用给钱啦?”应当说,这纯属对法律条文的误读。小区本应专辟场地建设车位,而不能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停车。之所以《物权法》第74条要作此规定,是由于现实中有不少楼盘在建设时没有固定的专用车位,但业主又有停车的需要,不得已才使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由于这类车位占有的场地本身就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不能出售,但这并不表示使用该车位的业主不用“给钱”。车位和电梯、楼梯、绿地不同,某个车位一般都是由某个业主专用的。而一个小区内,并非所有的业主都恰好有一辆车,有车的业主或有多辆车的业主事实上分享了无车业主的共有权。如何在有车业主和无车业主之间实现共有设施使用上的公平,应在业主自治之下寻求解决之道,而不能过分追求法律的细化。
在笔者看来,《物权法》实施之后可以预料的车位纠纷,在更大程度上考验的是业主的自治能力。车位纠纷无非发生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以及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主要是车位的权属纠纷,应该说这一问题在物权法上已经没有争议?⑸潭砸抵鞴灿械缆坊蚱渌灿谐〉厣系某滴患任匏腥,也无收益权,不能插手业主对这些车位的自治管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主要是这些车位的收益之争。如收费的标准、收益的分配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基于其提供的对车位和车辆的保管、维护等服务,收取适当的服务费。而费用的确定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如协商不成,或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利益,业主完全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维护权益,还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解聘该物业服务企业,并另行聘请。
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主要在于车位的划定与收益的分配上。有的无车业主可能并不同意车位占用公用道路或其他场地。而在这些车位的收益分配上也存在着按户平均分配和按各户型的使用面积分配等不同的方式。这都需要由业主基于民主程序,以业主大会等方式经讨论、投票来共同约定,并予以遵守。法律,包括可能正在制定中的一些城市关于执行物权法的各类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都不能也不宜对属于业主自治领域的事物作出太细致的规定。法律应为自治权留足空间,而业主也应在法律的原则之下,充分行使自治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