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学生申诉办法》实施 不服学校处分可申诉
2008年02月01日 11:27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发表评论
记者昨日从市教委获悉,从今日起,《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正式实施。学生如果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规定,凡学籍在本市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均可提起申诉。
学生在提起申诉时,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同时附上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此外,受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应允许其继续在校学习,其修课、成绩考核按照在校生办理。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记者 吴秀萍 实习生 王单丹)
【编辑:侯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