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洛宾和前妻的情怨及“女儿”的由来》一文作者李桦及刊登该文章的《家庭》杂志社,未侵犯文章中当事人“王洛宾女儿”李颖的名誉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围绕李颖是王洛宾“女儿”的事实发生及后来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系列的诉讼。
王洛宾于1996年去世。1997年第6期《鸭绿江》月刊刊登了雷进乾的《在那遥远的地方》、《还在遥远的地方》两篇文章,叙述了王洛宾与前妻杜明远共同生活期间曾有一女李颖以及王洛宾与李颖相识后对其进行呵护的过程。此后李颖作为王洛宾女儿这一事实被广为流传。1999年1月,李桦在《家庭》杂志上发表了上述文章,否定了李颖是王洛宾女儿的传言。2002年4月2日至5月14日,《北京晚报》连载刊登了由中国报导杂志社记者王裕台撰写的《王洛宾生前身后事——王海成口述》一文,其中涉及到了李颖作为王洛宾“女儿”一事。王海成为王洛宾的儿子。
1997年8月,王海成认为《在那遥远的地方》、《还在遥远的地方》侵犯了王洛宾的名誉权,将文章作者雷进乾、出版社以及李颖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文章作者、李颖及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4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认为李颖属于被动向了解人提供有关信息,其与王洛宾的父女关系是否为亲生与名誉侵权没有关系,撤销了原生效判决中关于李颖对王海成赔偿精神损失及赔礼道歉的内容。
2005年,李颖以王海成、王裕台、北京晚报社作为共同被告,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王洛宾生前身后事——王海成口述》一文公然将其描绘成骗子,内容胡编乱造,侵犯了其名誉和人格尊严。2006年10月8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文章构成了对李颖名誉权的侵害。
2007年4月,李颖提起本次诉讼,认为《王洛宾和前妻的情怨及“女儿”的由来》一文,披露自己的生活隐私,使用贬低、侮辱的语言、捏造事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颖在向为文艺创作、发表文章而采访的雷进乾,提供有关其与王洛宾来往的信件和信息时,主动将私人生活领域中的事项置于公众视野中。由于王洛宾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关于王洛宾个人生活的内容在社会上必然引起公众关注。其他人为此对相关事实进行澄清、探讨,从事后续文艺活动,也必然涉及到原告的个人生活。一系列事实的发生均系由原告本人在先的披露行为所致,因此,原告不能再就同类内容以隐私权为由要求保护。文章中的事实情况,均有人事档案、调查笔录、卷宗材料和相关信件作为依据,并非捏造。文章使用的语言,均为中性色彩,不包含贬义。而文章中李桦对李颖的批评语词,纯粹为被告本人的意见,没有使用侮辱他人人格的方法,尚属正当评论的范围。至于读者是否因阅读文章产生贬低评价,属于见仁见智之事,并不能一概认为将对李颖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足以认定上述文章侵犯了李颖名誉权。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程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