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被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其中,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与廉租住房租金为什么不能混同使用?
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专项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和购建廉租住房,不能用于其他开支。廉租住房租金是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的资金。两项资金性质和用途均不相同,因此,不能混同使用。
问: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项目预算时,为什么要先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
答:目前,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情况下,必须按照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先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金渠道,不足部分再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使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因此,《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问:为什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答: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减少财政资金的中间流转环节,避免中间环节的滞压和挤占,使财政资金能够直达支付对象,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利于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更快、更好地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问:为什么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制度?
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公共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笔资金安排和使用不仅要讲究社会效益,更要体现政策执行效果。这样,一方面,可以检验这项政策是否执行到位,产生的效果如何;另一方面,也为各级财政更好地安排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提供必要的参考。因此,廉租住房保障支出要建立项目决算制度。
问:如何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答: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采取了四条措施:一是对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经过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二是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复核,适时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三是对于已经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原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要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原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应当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无法收回的要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四是对于不符合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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