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八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披露,已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渎职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九十五点六。有司法界人士指出,这与人们对此类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有关,应出台司法解释细化渎职罪量刑标准。
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智慧、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近日做客正义网,就高检院这份报告披露的渎职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
宋寒松说,很多渎职犯罪是过失造成的,人们对“过失”所致犯罪往往抱有同情心理,有的人甚至认为贪污受贿是不可原谅的,渎职犯罪是可以谅解的。犯罪一旦发生,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会设置障碍,甚至法外说情。
许智慧说,渎职犯罪的主体都是有一定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追究他们的渎职责任,必然会牵连到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办案的阻力肯定不小。
也有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宋寒松说,关于渎职犯罪的刑期起点,刑法规定得都比较低,最高的是十年,也有七年、五年的,还有三年的,量刑幅度比较低。不过,在处理渎职犯罪案件中,适用缓刑、免刑的条件也是有法律要求的。
许智慧建议,检法两家共同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宋寒松表示,对非常严重的渎职犯罪,如果发现量刑畸轻或畸重的,检察机关该抗诉的会抗诉。
杨书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很多刑事案件都有定罪量刑的指导性、规范性意见,但是到目前为止,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指导性意见,这就造成全国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上存在问题。
宋寒松表示,为了解决实践中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去年七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各种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不过,该规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就能解决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所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