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指标同比变动逾30%需详述
上市公司应研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现有会计估计的影响
沪深交易所昨日就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发布通知要求,2008年9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深交所同时要求,2008年10月6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中小企业板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8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2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深交所每日最多安排51家主板公司披露季报。
根据通知,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如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披露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中具体说明2008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
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应在季报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有关股东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应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情况。深交所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持股30%以上股东提出股份增持计划及实施情况,同时要求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在季报正文中披露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情况。
上证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研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对公司现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如需要对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的,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变更事项。上市公司如需按上述规定,在本次季报披露时对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将此变更或调整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季度报告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此外,深交所要求,中小板公司预计2008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8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在2008年10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同时,应在季报中对2008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动范围。(吴铭 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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