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3日电 为更好地加强消费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简称《规定》)。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4月1日起,对中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为了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知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总局出台了这一《规定》。
《规定》要求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新增税目和调整税目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成品油实行台账管理;明确了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已纳税款抵扣凭证和抵扣税款计算方法;保证了应税消费品发生销货退回时新旧政策的衔接;还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制定既规范了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操作行为,也为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指导。对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职能作用,以及纳税人更好地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将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