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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而中国已经大大超过此比例。资产证券化也许是化解这一风险的有效途径
中国的第一只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即将在12月浮出水面。据本刊了解,中国建设银行价值数十亿元的住房按揭贷款打包证券化试点将获国务院批准。随后,国家开发银行的证券化产品也将获批。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确定国家开发银行(国开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行,监管方随后接连发力,在短时间内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等若干政策,算是基本扫清制度障碍。
简单地说,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信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尽管在国内尚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但资产证券化在国外金融界已经蔚然成风,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都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
但国内此类产品一直“但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由于渐行渐缓,业内人士甚至一度对此产生“审美疲劳”。此次推出产品前夕,央行研究局的一位批评者对本刊称,“目前国有银行根本没有想明白,他们对于资产证券化太过功利,这类产品可能只是昙花一现。”
证券化曲折探路
“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华尔街名言被中国金融界认可和接受经历了相对漫长的时间。
国内早期对此进行研究的国开行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王大用对本刊回忆,1999年春天,他参加了深圳市政府组织的一个专家座谈会,当时讨论的一个主要议题就是,深圳市希望就当时深圳如火如荼的房地产按揭,建立一个资产证券化机构,按照国外的经验推进证券化进程。
尽管当时深圳在地产按揭贷款方面远远走在全国前面,但遗憾的是,当时国内并不具备证券化的条件:一个是金融市场发育不成熟,另一个法律法规上也是一片空白。
此次会后,国开行开始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后来,央行希望建行也参与进来。随之,两家银行在实践中都遇了一系列的挫折!岸杂诠谝薪缍,这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认识和接受过程非常曲折!蓖醮笥枚员究。
国开行最初酝酿的一个方案比较接近国际流行的模式,即国开行将与另一家公司合作成立一家独立的“空壳公司”,这家空壳公司,实际上就是国际市场中通行的特殊目的公司。“但国开行设计的是一个特殊目的‘壳公司’,国内《公司法》中预设的公司都是经营性的实体,而非这种空壳的管道。立法中并不支持此类方式!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彭冰教授对本刊说。
国开行最终也没有能够找到解决避开这一法律障碍的途径,而是选择了所谓信托模式,即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实体机构替其打理资产证券化业务。
与此同时,建行在探索中经历了“六出祁山”的艰难历程,据建行房地产部的一位人士对本刊介绍,“从1999年至今,建行共向央行递交了六套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方案!闭庑┓桨钢校八奶滓蛭桨副旧碛腥毕荻谎胄蟹穸,第五套则由于法律层面的问题被国务院否定。“国内土地房屋法律制度,抵押权相关法律如抵押权实现等方面与证券化的结合需要一个过程!苯ㄐ猩鲜鋈耸克。
事实上,银行不断试探性的努力也呼唤着政策法规的支持,其探索一度面临着无法无规可依的情形,在产品设计上非常难堪。整个2005年,监管层对于证券化的推动已算是不遗余力,今年11月中旬,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至此,今年国内监管层已经为资产证券化发布了五个相关规定和办法。
尽管对于资产证券化政策法规已经从无到有,基本形成体系。但目前仍欠缺关于税收方面的规定。据彭冰对本刊介绍,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相当复杂的金融产品,交易环节多、参与方多,决定了其税务问题的复杂。交易参与方,或者说潜在的纳税主体包括发起人、受托人、投资人、特殊目的信托以及服务机构(法律、会计、评级、承销、托管和担保)。从国内的情况看,主要需解决以下问题:避免重复征税、征税环节的确定以及征税收入的属性等等。
另外,由于国开行的证券化产品涉及19个地区、20个分行的贷款资产,在税务问题上,还出现了地区法规、部门法规与中央利益的协调问题。
误读之困
国开行及建行的努力使得资产证券化的脚步越来越近。国内金融界对于资产证券化热情再度燃起。许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也着手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与自我准备。业内开始有一种主流的声音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化解信贷风险、减轻不良贷款压力的“良方”,甚至将其与不良资产处置混为一谈。
毫无疑问,银行将未来可产生较稳定、可预见现金流而本身又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最终出售并获得融资,这无疑会增加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流。但是,“增加现金流,提高资产流动性并不能降低资产本身的风险,住房按揭贷款中的呆坏账并不会因此而得到解决。”王大用对本刊说。
虽然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处置同为资产出售,但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的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信托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只是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产品交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根据信贷资产的未来收益情况,在经过信用评级或增级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但是,国内银行界却有着很深的误解,“能够收回或部分收回,以及能够结息的贷款,银行不愿进行证券化,因为担心会降低自身资产流动性和收益水平。而对于银行愿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不良贷款,既便进行了信用增级,受托机构及贷款服务机构恐怕也难以接收! 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信贷风险分析师刘学印说。
据彭冰介绍说,根据国内相关规定,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应当要求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因此,如果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质量非常差,即便通过证券化也很难获得收益。
那么,摆脱固有的误解和成见后,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究竟有着怎样的现实意义?“尽管资产本身的风险并不能改变,但证券化可以大大降低资产持有人的风险。而在资产证券化后,资产变成了可以在市场自由买卖流通的产品,比原有的流动性大大加强!蓖醮笥盟怠
随着国内房贷款规模迅速扩张,银行贷款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由于中长期贷款拉长至20年甚至30年,而支撑这些贷款的却主要是低利率的短期存款。这种信贷结构“短存长贷”的矛盾使银行业潜伏相当大的风险。根据国际经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而中国已经大大超过此比例。
资产证券化也许是化解这一风险的有效途径。通过将中长期贷款打包、证券化后出售给投资者,可以使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相匹配,资产流动性得到提高。在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上,最早发展的就是住房按揭的证券化,这种手段能够快速发展,就是因为当时持有按揭的银行面对着越来越大的流动性风险,通过证券化后,银行将资产变成流动性的资产。
但这就需要国内银行告别短视,告别只愿意对不良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解困心理。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王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