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一日电 (记者 贾靖峰) 为引导境内机构合理有序利用外资,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将未付汇金额在等值二十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一百八十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
第二,规范了外资比例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
第三,明确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
第四,调整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
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
记者今天从外管局获悉,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资本流出入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资本流入中,债务性资金流入占了较大比例。境内机构的贸易信贷和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资金的流入成为中国外债增长的主要来源。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资金的过度流入,可能形成潜在的风险,对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抑制这一现象,外管局发布了《通知》。
外管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通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进口延期付款、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境外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政策,以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
据悉,《通知》将自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