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4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印发了《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基层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如果遇到困难和阻力,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异地或提级受理;受诉法院7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意见》规定,受诉法院在法定的7日内不得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遇到严重干扰致使不能依法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起诉人有证据证明受诉法院在法定的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意见》还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行政机关组织拆迁工作,已经参与的应当立即退出,没有退出的,对相关拆迁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陆贵生 郭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