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1日电 据解放日报报道,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